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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不育不能随便说分手
文章来源:南京日报 更新日期:2004-7-20 点击数:

  【金陵晚报报道】 近日,高淳法院受理了多起由不育引发的离婚诉求,不能生育在离婚案中占据了一定比例,但这一看似合情合理的缘由在法律上却站不稳脚,因为它并非离婚的法定理由。

  1996年8月,高淳青年杨秋林与安徽姑娘张英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次年2月,两人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张英迟迟没有怀孕成了杨秋林心中的一个疙瘩,一心想要孩子的他终于忍不住带着妻子一起去医院做了检查。不想,医院论断张英不能生育,得知此事后,夫妻关系开始日益恶化,并于去年底分居。此后,杨秋林以妻子隐瞒自己的生理缺陷、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张英离婚。

  面对丈夫的一纸诉状,张英很是无辜,她说,不能生育对她而言也是一个沉痛的打击。如果因此再失去丈夫,她很难接受,希望能与杨秋林和好,所以坚决不同意离婚。

  荀芳是高淳县人,1998年8月与本镇青年王强陷入情网,同年12月便闪电结婚。几年过后,荀芳丝毫没有怀孕迹象,王强便对妻子产生了怀疑。2003年10月,为了弄清问题到底出在谁身上,荀芳、王强一块走进了医院,诊断结果令王强吃惊,不育原因在他。

  真相大白后,荀芳顿时觉得压在心里多年的一块石头落地了。荀芳认为,王强多年来一直将不能生育的原因强加于她,严重伤害了她的感情,为此,她要求离婚。庭审中,王强对妻子所言没有任何异议,他表示,虽然由于他本人原因导致妻子不能生育,但他与妻子仍能过正常的性生活,希望妻子能给点时间让他治疗,遂不同意离婚。

  法院在对以上两起离婚案审理后认为,导致他们离婚的起因均因一方不能生育而起,但不能生育并非离婚的法定理由。目前他们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相互能理性对待生育,克服不良传统思想的影响,珍惜夫妻已有的情义,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加强沟通交流,多关心照顾对方,并辅之以科学治疗,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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