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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奶粉应标示营养最低值 |
更新日期:2004-7-5 点击数: 请双击滚屏阅读 |
本报讯 记者昨天获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近日就实施婴幼儿配方粉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产品标签必须标示的内容方面,通知要求婴幼儿配方粉的标签必须标注以下内容: 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贮藏方法,适宜人群。婴儿配方粉标签上还应标明“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适宜0至12个月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粉,须标明“6个月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较大婴儿配方粉,须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进口婴幼儿配方粉的标签,可不标注“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但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关于婴幼儿配方粉的产品名称,通知规定:凡是依据《通用技术条件》生产的产品,以乳粉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其名称应命名为“婴幼儿配方乳(或奶)粉”、“婴儿(或较大婴儿)配方乳(或奶)粉”或“幼儿配方乳(或奶)粉”;以豆粉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应命名为“婴幼儿配方豆粉”、“婴儿(或较大婴儿)配方豆粉”或“幼儿配方豆粉”。依据《配方Ⅰ》或《配方Ⅱ、Ⅲ》生产的产品,准确的产品名称应是“婴儿配方乳粉Ⅰ”或“婴儿配方乳粉Ⅱ、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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