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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寄养儿童权益有保障
更新日期:2004-1-6 点击数:  

  本报讯本报综合报道:从今年元旦起,我国又有110部法律法规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的法律法规有51部,地方级的法律法规的有59部。这些法律法规中,有不少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目前,居民身份证已经成了我国公民身份的重要证明,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对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发放、使用和查验等方方面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法律,除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个条例的施行,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物业管理收费行为作出进一步规范,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法可保。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如何有利于被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阐述了家庭寄养工作的目标、管理、服务、标准及责任,对被寄养儿童、寄养家庭、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寄养协议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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