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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民工子女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更新日期:2004-7-6 点击数: 请双击滚屏阅读 |
上海市教委日前下发文件,明确规定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对民工子弟学校的办学目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和收费项目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上海市教委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中规定,民工子弟学校的办学目的是帮助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的地区解决其子女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办学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办学者为单位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需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其他职工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学校要有能较长期使用的独立、安全的校舍。同时,学校还要有必要的开办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运行的稳定经费来源,有独立、合法的财务管理。学校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目前,在上海市就读中小学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有32万人,其中12.3万人就读于公办学校,其余的学生均就读于以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为主的学校。上海市各区县将对现有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进行清理和登记,经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符合办学条件和要求的学校,纳入区县民办教育的管理范围。达不到办学条件的学校将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无法“达标”的,将责令其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办学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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