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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规范普通高中改制行为
更新日期:2004-5-28 点击数: 请双击滚屏阅读

    针对目前普通高中改革办学体制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湖北省教育厅日前强调,准备“将优质高中改制”或“将普通高中整体出售的”,要立即停止进行操作;“已经改制的”,要按政策要求限期整改。省教育厅将抓紧督办落实整改情况。

  农村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后,湖北省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落实对义务教育的责任,加大了义务教育的投入。对于非义务教育的高中阶段教育采取改制措施,希望通过此举引进民间资本共同举办高中教育。近期,湖北省教育厅组织人员对全省普通高中改制情况进行调研,发现在普通高中改制过程中,有些地方将优质高中直接改制为民办高中,以及少数县市准备整体出售普通高中等问题。对此,湖北省研究明确提出,普通高中改制要慎重,切忌用整体出售的办法将普通高中转为民办,避免贫困生因高收费而失学。

  湖北省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界限,规范普通高中改制行为,提出地方政府利用重点中学的品牌优势引进民间资本,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作法是允许的。但在合作办学过程中,要维护老百姓的既得利益,保持原有的公办优质教育资源存量不减少,即原有的公办教育资源不能改制,只有增量部分可以施行民营机制。与公办高中合作办学的民办高中,必须与公办高中实行“五独立”,即独立的法人地位、独立的经费核算、独立的人事管理、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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