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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支持规范个人举办托幼机构 |
更新日期:2003-6-17 点击数: 请双击滚屏阅读 |
为了加强对公民个人举办托幼机构的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青岛市幼儿园、托儿所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由青岛市教育局、卫生局、物价局、公安局联合制定的《青岛市公民个人举办托幼机构管理办法》6月16日正式公布。 据悉,青岛市的早期教育事业发展快速,目前3至6岁儿童入园率城区已达到98%,通过实施“青岛市托幼一体化工程”,已经全面构建起0至6岁早期教育体系。制定的《办法》共25条款,从公民个人举办托幼机构的名称、审批办法和管理权限、举办人和聘任工作人员条件、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此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公民个人举办托幼机构的管理,使0至6岁婴幼儿接受均等的教育,提高“托幼一体化”发展水平。 青岛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处长王铨告诉记者,现有公民个人办托幼机构的举办人员,除具备幼儿教师资格外,应在一年之内由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园所长岗位培训,取得任职资格后,可继续举办,否则取消其举办资格;公民个人在农村乡镇、村民委员会举办托幼机构,必须服从各乡镇学前教育布局调整的大局,原则上在布局点上举办。各区(市)教育部门在审批时,应征求乡镇教育部门的意见后,方可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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